回復原狀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1年度,68號
GSEV,91,岡簡,68,200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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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六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二人未經查證,即在原審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 一七八號泰股,指其為安葬母親梁鄭麗之遺體擅自毀壞先父葉朝枝之墳墓,並指 葉允成等人在高雄縣阿蓮鄉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等語,指葉守義等人與梁萬長間 損害賠償事件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間在阿蓮鄉公所二樓會議室進行調解,指 在聲請調解(書)筆錄之聲請人葉守義葉允成與對造人梁萬長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調解,指聲請人先父葉朝枝葬於本鄉第六公墓之墳墓被對造人擅自毀掉,事 關聲請人先父骨骸處理問題聲請調解,請求對造人應付一切重葬或進塔之費用等 語。被告等人又未經查證,即在原審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 七八號泰股自承現場照片三紙,指其母親梁鄭麗之遺體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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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