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1年度,128號
GSEV,91,岡簡,128,200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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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送達代收人 吳佳華
  被   告 崇政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片
右原告與被告崇政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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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政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