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小字第六六號
原 告 尚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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