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91年度,24號
PTEV,91,屏簡,24,200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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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水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公司自九十年度起陸續向原告購買預拌混凝土,並簽有 混凝土買賣合約書,被告公司交付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發票人、發票日為九十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下同)二十九萬九千四百七十元、三萬 六千三百元、付款人均為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儲蓄部之支票二張,以為支付九 十年八、六月分之貨款,詎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而未獲付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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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