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原 告 旭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永焜(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俊溢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丁財(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7 月22日以「液體過濾器之濾芯固定軸限 位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125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81693 號專利 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 益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 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9 月25 日(98)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82060785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2 月24日經訴字第09906052180 號 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 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日益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日益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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