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原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金龍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李奕璇律師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2年3 月14日以「具有 旋轉式插頭保護裝置之隨身碟」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 告編為第9220394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 給新型第21799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其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第27條第1 項、第97條、第 98條之1 及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 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參加人於98年6 月6 日所提出 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為內容審查,於98年8 月14 日以(98)智專三㈡04099 字第09820500250 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 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 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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