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9年度,62號
IPCA,99,行商訴,62,201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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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62號
原 告 泰國商五塔藥房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菲漢薩庫;普拉瑟漢薩庫;基查特漢薩庫;蘇拉
      瑟漢薩庫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陳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繼正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57年11月9 日以「五塔標圖樣FIVE PAGO  DAS LABEL (墨色)」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  則第38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 類之「各種藥品及其他 一切應屬本類之商品」,向被告(88年1 月26日改制前為中  央標準局) 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38182 號商標  ,權利期間自58年12月1 日至78年11月30日止,並經3 次延  展註冊,目前指定使用於「中西藥品、藥劑」商品,權利期  間至108 年11月30日止。嗣陳繼正於96年4 月14日以該註冊 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向被告申請廢 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於98年5 月18日以中台廢字第9601  11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 月20日經訴字第000000  0000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陳繼正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故陳繼正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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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國商五塔藥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塔藥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