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5號
原 告 日商典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浦努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
被 告 澤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挺惶
被 告 凱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挺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陳瑞萍 律師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李貞儀 律師
翁千惠 律師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99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理由欄㈡關於「548,169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48,196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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