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99年度,2號
IPCM,99,重附民上,2,20100506,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isney Enterpris
             es, Inc.)
法定代理人 甲○○○○○(Mary B. Fossier)
上 訴 人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Warner Bros. Entertain
             ment Inc.)
法定代理人 乙○○○○○(David Kaplan)
上 訴 人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Twentieth Ce
             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丙○○○○  (Jane Sunderland)
上 訴 人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Universal City
              Studios Productions LLLP)
法定代理人 丁○○○○○○○○○(Steve Thomas Kang)
上 訴 人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Columbia Pictu
             res Industries, Inc.)
法定代理人 戊○○○○○(Vicki R. Solmon)
上 訴 人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Line Productio
             ns, Inc.)
法定代理人 己○○○○○(Andrew Matthews)
上 訴 人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Paramount Pictur
             es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庚○○○○○○(Paul D. Springer)
被上訴人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丑○○
被上訴人  寅○○
被上訴人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 法,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定有明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 無移送或發回、發交民事庭之情形,原告提起上訴,自應準 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所謂「準用」,係於性質上不相違 反之情形,比附援引該規定而適用。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 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 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份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 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 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 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或發交原審法院或其他法院者, 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 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認被上訴人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經 訴由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提起公訴 ,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嗣原審法院就刑事部分以97年 度易字第297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後,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則以上開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為由,而以97年度 重附字第7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駁回其附帶民事訴訟在案。 因上訴人對於原法院刑事判決不服,亦一併就原審法院所為 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嗣本院就原審刑事判 決部分,以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 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98年 度重附民上字第2 號判決一併廢棄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更 為審理。經原審審理後,就刑事部分以98年度易更㈠字第8 號判決仍諭知公訴不受理後,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上開 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為由,而以98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 2 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駁回其附帶民事訴訟在案。因上訴人 對於原法院上開刑事判決仍表不服,亦一併就原審法院所為 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就原 審刑事判決部分,以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7號判決再為「原 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諭知,揆諸首揭條 文規定之立法精神,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部分,自 應與刑事判決為同一判決,即一併發回原審法院。從而,上 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 論,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判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369 條第1 項但書、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1/1頁


參考資料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isney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