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重製憑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99年度,84號
STEV,99,店補,84,201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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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重製憑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壹萬零柒佰肆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
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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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