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重製憑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壹萬零柒佰肆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
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