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小字第152號
原 告 白啟忠即三發煙酒飲料商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5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