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99年度,3號
ILEV,99,宜簡,3,2010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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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雀兒喜溫泉飯店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雀兒洗溫泉飯店之記載,應更正為雀兒喜溫泉飯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被告之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爰依職權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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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