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簡字,99年度,8號
SLEV,99,士勞簡,8,2010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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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浤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原名: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5 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10關於原告姓名「王文宗」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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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浤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