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簡字,99年度,8號
SLEV,99,士勞簡,8,201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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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壬○○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浤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原名:林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於民國99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等13人自民國(以下同)97、98年間 起陸續服務於被告浤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浤喆公司) ,該公司為承攬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網管工程,營業正常, 原告13人等平日工作勤奮,對於分內皆能如期完成。詎被告 浤喆公司自98年6 月起因內部股東財務糾紛不能擺平,負責 人竟於6 月底捲款潛逃,公司因此歇業而無法進行工程,以 致所有員工因此無法領取六月份薪資,所有員工也於7 月23 日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協調請求給付工資。原告亦 於近日發出存證信函通知資方出面處理,並於98年8 月5 日 發函請求勞工局勞資爭議科開立事實歇業認定書。又原告等 13人因每月薪資都是領取現金,並未有銀行薪資轉帳,故就 近3 個月(3 、4 、5 月)資方發給工資之薪水條及出勤記 錄單供作領取薪資憑證。為此,依雇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浤喆公司抄錄本 、勞工局勞資糾紛協調記錄本、存證信函13份、事實認定歇 業認定申請書、3-5 月份出勤記錄、6 月份出勤單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 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分別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即99年4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2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
│編│原告姓名│被告積欠之金額│利率│
│號│ │ (新台幣) │ │
├─┼────┼───────┼──┤
│1 │甲○○ │3萬0120元 │5% │
├─┼────┼───────┼──┤
│2 │壬○○ │2萬3070元 │5% │
├─┼────┼───────┼──┤
│3 │辛○○ │3萬2335元 │5% │
├─┼────┼───────┼──┤
│4 │子○○ │5萬1663元 │5% │
├─┼────┼───────┼──┤
│5 │乙○○ │7萬3100元 │5% │
├─┼────┼───────┼──┤
│6 │丁○○ │7萬6500元 │5% │
├─┼────┼───────┼──┤
│7 │戊○○ │4萬5900元 │5% │
├─┼────┼───────┼──┤
│8 │己○○ │5萬5500元 │5% │
├─┼────┼───────┼──┤
│9 │寅○○ │7萬元 │5% │
├─┼────┼───────┼──┤
│10│王文宗 │2萬元 │5% │
├─┼────┼───────┼──┤
│11│丑○○ │6萬5450元 │5% │
├─┼────┼───────┼──┤
│12│丙○○ │7萬5300元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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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癸○○ │7萬8300元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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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浤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