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簡字,98年度,10號
SLEV,98,士勞簡,10,201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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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士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鳳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9年5月1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7年6 月間起受雇於被告,雙方約定每月 薪資(下同)8 萬元,每日上班時間自上午8 點至下午5 點 30分止,嗣因被告與平安集成公司發生工程糾紛,而暫停承 包各項工程,並無故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惟伊繼續依約上 班至98年4 月底工務所撤除為止,被告積欠伊98年1 至3 月 薪資共24萬元,及98年2 、3 月加班費45,817元,為此,爰 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85,817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通知書、中 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請求金 額明細、存摺及考勤表均影本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 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285,81 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 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9,243元
公司登記資料抄錄費 200元
合 計 12,5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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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鳳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