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9年度,288號
CYEV,99,嘉簡,288,201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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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28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 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 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 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 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 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3條 、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 涉訟,而被告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之主 事務所所在地,設於嘉義縣民雄鄉○○村○○○街21號,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被告乙○○於原告起訴時之住 所地,設於臺東市○○路○段283號,屬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管轄區域,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單1份在卷可稽。又本 件系爭支票之付款地為設於台東縣台東市○○路181號合作 金庫銀行東台東分行,屬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有原 告提出之系爭影本在卷可稽。本件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本件共同被告數人其住所、主事務 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 ,應由同法第13條所規定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台東地方法 院管轄。查本件原告於99年5月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 ,有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原 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其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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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