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98年度,264號
OLEV,98,員簡,264,201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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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員簡字第26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采德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簡字第26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
9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6年7月17日向被告訂購「2色AL卷」之自 動包裝膜(尺寸為100×500M)共56卷,作為包裝健康食品 之用,貨款合計新台幣50,400元,為使該包裝膜符合「可熱 封、防潮、遮光、阻隔空氣」等基本條件,雙方約定,包裝 膜之材質應為PET/PE/AL/PE/CPP。詎被告交付之包裝膜不符 約定之品質,有嚴重之瑕疵,於96年7月27日送請訴外人富 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裝10公斤之健康食品後,不到1 個月,包裝膜袋內之健康食品即因受潮,而遭客戶退貨,致 原告受有健康食品價值132,774元(1,327,739÷100×10) 、分裝費用7,875元及紙盒包裝材料費9,408元合計150,057 元之損害,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被 告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嗣改稱被告公司之業務員丙○○起 先拿NY/AL/PE/CPP材質之包裝膜(銀色)供原告試包,原告 感覺滿意,請被告以此材質報價,但後來丙○○又拿PET/PE /AL/PE/CPP材質之包裝膜(黃色)供原告試包,原告因不知 上開二材質有何差別,復經丙○○告知,該二種顏色之包裝 膜並無差異,原告才向被告訂購PET/PE/AL/PE/CPP材質之包 裝膜。足見被告係偷工減料,致原告之健康食品受潮,應負 賠償責任。爰依法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辯稱其已依約交付PET/PE/AL/PE/CPP材質之包裝膜於 原告,嗣原告將之送請訴外人富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 裝健康食品後,所生健康食品之受潮,即非被告產品之問題 ,有可能係於包裝過程中有瑕疵所致。又被告公司之業務員 只有拿PET/PE/AL/PE/CPP材質之包裝膜於原告試包,且不論 為PET/PE/AL/PE/CPP或NY/AL/PE/CPP材質之包裝膜,只要有 鋁(AL)材質,其包裝內容物即不致受潮等語。三、原告主張其於96年7月17日向被告訂購「2色AL卷」之自動包



裝膜(成品尺寸100×500M)共56卷,作為包裝健康食品之 用,貨款合計50,400元,為使該包裝膜符合「可熱封、防潮 、遮光、阻隔空氣」等基本條件,雙方約定,包裝膜之材質 應為PET/PE/AL/PE/CPP,嗣原告於96年7月27日將被告交付 之包裝膜送請訴外人富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裝10公斤 之健康食品後,不到1個月,包裝膜袋內之健康食品即因受 潮,而遭客戶退貨等情,業據提出業據提出報價單、送貨單 、請款單、發票及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 爭,固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正。惟原告另主張上開健康 食品之受潮係因被告交付之包裝膜不符約定之品質,有嚴重 之瑕疵所致,以及原告嗣改稱被告公司之業務員丙○○起先 拿NY/AL/PE/CPP材質之包裝膜(銀色)供原告試包,原告感 覺滿意,請被告以此材質報價,但後來丙○○又拿PET/PE/A L/PE/CPP材質之包裝膜(黃色)供原告試包,原告因不知上 開二材質有何差別,復經丙○○告知,該二種顏色之包裝膜 並無差異,故原告才向被告訂購PET/PE/AL/PE/CPP材質之包 裝膜,足見被告係偷工減料,致原告之健康食品受潮之事實 ,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查被告交付原告之包裝 膜(黃色),經原告提出後,送請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 究所鑑定結果,其材質結構為PET/PE/AL/PE/CPP(由外層至 內層排列),有該所99年1月7日食研技字第900109號函及99 年2月12日食研技字第0990302號函附卷可稽,乃符合兩造之 約定,無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包裝膜不符約定之品質,有嚴 重之瑕疵,以及原告於交易過程紀錄96年11月15日所載:「 已請第三者檢驗,貴公司(指被告)交的貨沒有用CPP材質 」之情事。又原告之健康食品經以被告交付之包裝膜包裝後 雖有受潮,然該健康食品為粉末狀,本即容易受潮,且其包 裝係由原告送請訴外人富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之,則 該健康食品受潮之原因,亦有可能出於健康食品之本身,或 者包裝之技術及過程。原告既未舉證證明被告交付之包裝膜 有何瑕疵,即難認其健康食品之受潮,係因被告交付之包裝 膜有瑕疵所致。再者,原告係從事健康食品包裝之貿易,且 從其提出之交易過程紀錄(96年8月27日)記載健康食品之 原料廠商強調包裝材料須要求有CPP材質等字可知,原告向 被告訂購包裝膜時,對於包裝膜之材質應已有一定之認識, 而證人丙○○又證稱其僅拿PET/PE/AL/PE/CPP材質之包裝膜 一捲給代工廠試包,並未拿NY/AL/PE/CPP材質之包裝膜(銀 色)供原告試包等語,是原告於包裝膜經鑑定符合PET/PE/A L/PE/CPP材質之後,改稱被告公司之業務員丙○○起先拿NY /AL/PE/CPP材質之包裝膜(銀色)供原告試包,原告感覺滿



意,請被告以此材質報價,但後來丙○○又拿PET/PE/AL/PE /CPP材質之包裝膜(黃色)供原告試包,原告因不知上開二 材質有何差別,復經丙○○告知,該二種顏色之包裝膜並無 差異,原告才向被告訂購PET/PE/AL/PE/CPP材質之包裝膜等 語,當即不足信為實在。縱認屬實,被告既依約交付PET/PE /AL/PE/CPP材質之包裝膜於原告,且原告之健康食品受潮, 也非該材質之包裝膜有何瑕疵所致,自亦無從認被告依約交 付之包裝膜有何偷工減料之情事。綜上所述,被告交付之包 裝膜並無瑕疵,亦與原告之健康食品受潮無因果關係,原告 主張被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即屬於法無據。從而,原告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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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德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