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健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中縣梧棲鎮,有被告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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