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98年度,1177號
NHEV,98,湖小,1177,201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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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尋孜月即千弘文具印刷品行
被   告 台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捌拾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416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 進行中,扣除被告主張重製60本之封面1,692 元後,變更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9,724元,及自97年10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係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首揭規定,自應准許。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8 月1 日,委託原告承印附件貨 物明細表所示之文件各80本,計價標準為彩色部分每A4面 4.5 元,黑白部分每A4面0.7 元,裝訂部分每本3 元,共計 31,416 元 ,應於交貨後3 個月內付款。扣除被告另行提供 之60本封面1,692 元,尚餘29,724元。然原告於97年8 月6 日交付,被告竟拒絕給付。爰訴請被告給付29,724元及自97 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 。
三、被告辯稱:被告於97年8 月1 日委託原告承印以輸出方式印 製附件貨物明細表之文件時,原告報價為輸出之印品,黑白 部分每A4面0.45元,彩色部分每A4面4.5 元,裝訂每本2 元 ,然原告97年8 月4 日竟以影印方式交付附表文件每種各30 份,經被告認為品質不良且不合輸出之約定而退貨,並另補 封面150 張,然原告於97年8 月6 日交付承製文件時,除未 交付附表編號2 之文件5 本外,且仍係以影印方式製作,但 因被告為滿足客戶即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8 月



7 日向經濟部提出報告之要求,始不得已而收下。但原告請 款時,黑白部分竟以每A4面0.7 元,彩色部分每A4面4.5 元 ,裝訂每本3 元計價,且依據市場行情及慣例,影印之價格 為輸出之一半,故原告應僅得請求14,480元。再原告第一次 交付之文件即以影印方式處理,經被告發現後要求原告以約 定之輸出方式重新印製,然原告表示因被告原交付之封面已 經用罄,要求被告另提供150 張封面,致被告受有每張封面 28.2元,共計4,230 元之損害,應予扣除,故原告得請求之 金額應為10,250元(未稅)等語。
四、被告於97年8 月1 日,委託原告以輸出方式承印附件貨物明 細表所示之文件各80本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 真實。
五、被告雖辯稱:兩造約定之計價方式為黑白部分每A4面0.45元 ,彩色部分每A4面4.5 元,裝訂每本2 元,又因原告之過失 ,另提供150 張封面等語。但此為原告所否認,且查: ⑴經兩造同意徵詢希伯崙影印行(後更名為和撒那影印行)之 實際負責人乙○○到庭陳稱:0.4 元為同行代工價,至於普 通客人是一A4頁0.5 元到1 元都有可能等語在卷。被告既未 能舉證證明本件委印係屬同行代工之性質,則其辯稱:兩造 約定黑白以每A4面0.45元計價等語,尚不足採。兩造約定之 計價方式為黑白部分每A4面0.7 元,彩色部分每A4面4.5 元 ,裝訂每本2 元之事實,應堪認定。
⑵關於被告另提供封面予原告之張數,原告僅是認被告確有另 行提供60張封面(業已於請求金額中扣除),被告復未能舉 證證明確有交付原告150張封面之事實,尚不足採。六、原告所交付之文件,就黑白頁部分係以影印方式製作,業據 原告自陳在卷,堪信原告之工作雖已完成,但有不具約定品 質之瑕疵。就此,被告雖主張:原告應減少報酬為黑白頁部 分每A4面0.2 元等語。然按:就減少報酬之標準,應以工作 物無瑕疵時原約定之報酬及完成此種瑕疵工作之報酬額為比 較。而本件以黑白輸出或黑白影印方式承印,其計價方式均 相同,亦據乙○○陳述明確。是本件原告交付無瑕疵(即以 輸出方式製作)之工作及交付有瑕疵(即以影印方式製作) 之工作,所得之報酬均屬相同。雖證人乙○○亦稱:倘有此 種情事,會折半計價等語,但此僅能解釋為證人乙○○事後 變更其原報酬之約定,惟於本件兩造並未合意變更原報酬之 計算方式,即無從適用證人乙○○所稱之計算標準。是被告 除因原告交付有瑕疵之工作致受有損害,而得向原告主張抵 銷外,尚不得請求減少報酬。
七、以下審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




㈠原告主張附表所示文件已如數交付之情,為被告所否認,並 稱:附表編號2 之文件短缺5 本等語,原告自應就其完成工 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原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尚難認原 告有完成附表編號2 文件5 本之事實。故原告得請求被告給 付之報酬,應扣除附表編號2 之文件5 本部分之金額。 ㈡本件計價方式為黑白頁每A4面0.7 元,彩色頁部分每A4面4. 5 元,業如前述。但查:原告主張附表編號4 之文件,因係 以彩色影印機之方式輸出,故黑白頁部分每頁為1 元等語, 然兩造既約定以輸出方式製作,並未區分輸出機器有所不同 ,況查原告就附表編號5 之文件係以彩色輸出方式製作,其 計價標準仍為每A4面4.5 元,與附表編號4 文件彩色頁部分 相同,並無區分輸出機器而於計價標準上所差異。故附表編 號4 之文件,其計價標準黑白頁部分仍應為每A4面0.7 元。 ㈢據上,原告就附表各項文件所得請求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八、綜上所述,本件報酬之計算方式為黑白部分每A4面0.7 元, 彩色部分每A4面4.5 元,扣除原告未交付附表編號2 之文件 5 本後,原告得請求之報酬加計營業稅後,為30,757元(計 算式:1,472+2,220+1,248+5,680+16,080+2,592=29,292, 29,292×1.05=30,756.6,元以下四捨五入)。再本件清償 期為97年10月6 日之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30,757元及自97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000 元(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額980 元,其餘由原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附表
┌───┬─────────────┬────────────┬────┬─┬─────────────┐
│編號 │品名 │ 內頁影印(每本) │裝訂 │本│小計(單位:元) │




│ │ │ │(每本)│數│ │
├───┼─────────────┼────────────┼────┼─┼─────────────┤
│一 │台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 ×2.8+1 ×1.4 =15.4 │3 │80│1,472 │
│ │97年度上半年營運概況報告(│(備註:每A4面0.7 元,即│ │ │(計算式:(15.4+3)×80)│
│ │黑白) │每A3頁雙面為2.8 元,每A4│ │ │ │
│ │ │頁雙面為1.4 元,此本有5 │ │ │ │
│ │ │張雙面A3頁,1 張雙面A4頁│ │ │ │
│ │ │) │ │ │ │
├───┼─────────────┼────────────┼────┼─┼─────────────┤
│二 │台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9 ×2.8+1 ×1.4 =26.6(│3 │75│2,220 │
│ │介(黑白) │備註:每A4面0.7 元,即每│ │ │(計算式:(26.6+3)×75)│
│ │ │A3頁雙面為2.8 元,每A4 │ │ │ │
│ │ │頁雙面為1.4 元,此本有9 │ │ │ │
│ │ │張雙面A3頁,1 張雙面A4頁│ │ │ │
│ │ │) │ │ │ │
├───┼─────────────┼────────────┼────┼─┼─────────────┤
│三 │台銀人壽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4 ×2.8+1 ×1.4 =12.6(│3 │80│1,248 │
│ │上半年營運概況報告(黑白)│備註:每A4面0.7 元,即每│ │ │(計算式:(12.6+3)×80)│
│ │ │A3頁雙面為2.8 元,每A4 │ │ │ │
│ │ │頁雙面為1.4 元,此本有4 │ │ │ │
│ │ │張雙面A3頁,1 張雙面A4頁│ │ │ │
│ │ │) │ │ │ │
├───┼─────────────┼────────────┼────┼─┼─────────────┤
│四 │台銀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簡介(│3 ×18+5×2.8 =68(備註│3 │80│5,680 │
│ │彩色及黑白) │:每A4面彩色4.5 元,黑白│ │ │(計算式:(68+3)×80) │
│ │ │0.7 元,即每A3頁雙面彩色│ │ │ │
│ │ │為18元,每A3頁雙面黑白為│ │ │ │
│ │ │2.8 元,此本有3 張雙面彩│ │ │ │
│ │ │色A3頁,5 張雙面黑白A3頁│ │ │ │
│ │ │) │ │ │ │
├───┼─────────────┼────────────┼────┼─┼─────────────┤
│五 │台銀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11×18=198 (備註:每A4│3 │80│16,080 │
│ │(彩色) │面彩色4.5 元,即每A3頁雙│ │ │(計算式:(198+3)×80) │
│ │ │面彩色為18元,此本有11張│ │ │ │
│ │ │雙面彩色A3頁) │ │ │ │
├───┼─────────────┼────────────┼────┼─┼─────────────┤
│六 │台銀金控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10×2.8+1 ×1.4 =29.4 │3 │80│2,592 │
│ │上半年度營運概況報告(黑白│(備註:每A4面0.7 元,即│ │ │(計算式:(29.4+3)×80)│
│ │) │每A3頁雙面為2.8 元,每A4│ │ │ │
│ │ │頁雙面為1.4 元,此本有10│ │ │ │




│ │ │張雙面A3頁,1 張雙面A4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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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