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刑事),宜交簡附民字,91年度,1號
ILEM,91,宜交簡附民,1,200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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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年度宜交簡字第一四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廿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秋
                        法 官 李敏華
                        法 官 張軒豪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文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廿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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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