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9年度,305號
CLEV,99,壢小,305,201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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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壢小字第3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李俊鋒原名李炳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 5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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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