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聲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丁○○
送達代收人 夏美娥
相 對 人 甲○○○住嘉義
右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是新台幣(下同)參萬參仟柒佰肆拾伍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即貳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聲請人平均負擔五分之一即陸仟柒佰肆拾玖元。 理 由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 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
二、雙方當事人因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而訴訟,本案已經在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判決確定,有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在卷內證明,本案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五分之四,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一,所以聲請人依法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三、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