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91年度,22號
CYEV,91,嘉簡聲,22,200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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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聲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丁○○
  送達代收人 夏美娥
  相 對 人 甲○○○住嘉義
右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是新台幣(下同)參萬參仟柒佰肆拾伍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即貳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聲請人平均負擔五分之一即陸仟柒佰肆拾玖元。  理   由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  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
二、雙方當事人因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而訴訟,本案已經在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判決確定,有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在卷內證明,本案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五分之四,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一,所以聲請人依法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三、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自己所計算的費用一 萬二千八百八十四元,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准許外,應再加計二萬零八百六十一 元,共計三萬三千七百四十五元,其中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費用─二萬六千九百 九十六元,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一費用─六千七百四十九元。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蔡 哲 文┌──────────────────────────────────┐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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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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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二千八百七十四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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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一千零二十六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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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反訴費 │ 四千九百四十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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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 一萬三千八百九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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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送達郵費 │ 一千一百零八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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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旅費 │ 一千六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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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 │ 八千一百五十元 │ (含抄錄費一五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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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 一百五十六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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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三萬三千七百四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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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