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99年度,528號
FSEV,99,鳳小,528,2010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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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5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蕭貴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路199 號4 樓,此 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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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