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99年度,159號
FSEV,99,司鳳補,159,201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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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晉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興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86,6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2,5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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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