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1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松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鈦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214,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