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8年度,1002號
FSEV,98,鳳簡,1002,201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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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簡字第1002號
原   告  郭華榮即泰得工程行
被   告  松僑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
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松橋營造有限公司或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清償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被告松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松橋公 司)因與訴外人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草屯分院簽立 新建工程合約,就模板工程項目復與原告再行簽立工程承攬 契約書,由原告承做上述工程中之模板工程,嗣原告完成工 程後,被告尚積欠工程保留款合計新臺幣(下同)439,373 元未付清,迭經原告催討,被告松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 告甲○○乃簽發日期為民國98年5 月26日、面額為439,373 元、票號為BXA0000000、付款人為臺灣土地銀行新興分行之 支票一紙以為給付,詎於98年5 月26日提示遭拒,為此乃提 起本訴,依承攬契約請求報酬之法律關係以及票據關係分別 請求被告松橋公司及被告甲○○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估驗單、支 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 原告主張應為真實。又被告二人間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如其中任一被告履行給付,他被告在清償範圍內亦同免給 付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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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