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9年度,888號
KSEV,99,雄簡,888,201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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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馬振孝
複代理人  鄢駿
被   告 張育瑜
      張良結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888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6 月8 日上午9 時9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 月17日下午
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 借據及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被告張良結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被告張育瑜雖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惟均未提出任何說明或證據以實其說。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國龍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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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