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9年度,1592號
KSEV,99,雄小,1592,201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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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5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縣豐原市○○里○○鄰○○路100 巷 19號,此有本院職權調查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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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