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384號
KSDV,99,除,384,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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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陳丕欣即甲○○之繼.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丕欣即甲○○之繼承人因遺失附表 所示股票1 紙(繼承甲○○之遺產),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 月7 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93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已刊登於98年10月16日之台灣時報。現因7 個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示之 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紙,經本院裁 定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業於98年10月7 日將該裁定刊登於台 灣時報,申報權利期間至99年5 月7 日為止,迄無人申報權 利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從而本件 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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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9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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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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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000000-0 │股票 │1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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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