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835號
KSDV,99,補,835,201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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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原告與被告禾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447,2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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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