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原告與被告禾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447,2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