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775號
KSDV,99,補,775,201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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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高雄市廣東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6,8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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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