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765號
KSDV,99,補,765,2010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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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統和國際有限公司國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812,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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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