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741號
KSDV,99,補,741,201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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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公司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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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