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公司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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