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朝震律師
原告與被告合建營造有限公司、己○○、丙○○、乙○○、戊○
○、丁○○、庚○○、吳豔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4,52
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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