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9年度,222號
KSDV,99,審消債更,222,201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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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 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 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 ,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 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9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 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七巧福便利商店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 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 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 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6.請提出聲請人擔任民俗療法整復員每月收入證明文件影本。7.依法應分擔扶養施月英邱頌唯邱頌華邱頌恩義務之人數 、扶養分擔之比例、每月扶養施月英邱頌唯邱頌華、邱頌 恩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8.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前配偶侯淑君及其他應分擔扶養施月英之義 務人(即聲請人兄弟姊妹)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8 、 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請注意:如無法提出上述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個人財稅戶籍資 料,則請提出其身份證字號供本院查核】。
9.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含住居及營業處所),及聲請前2 年內 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 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10.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郵局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11.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醫療費、水電費、瓦斯費、 電信費、交通費證明資料影本。
12.請提出聲請人每月受領政府單親家庭補助費證明文件影本。13.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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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