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救字,99年度,66號
KSDV,99,審救,66,201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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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相 對 人 禾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濟窘困,無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 ,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 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 有其所提出之該會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又本件聲 請人為外籍人士,無法查得財產及所得資料,惟依聲請人提 出之薪資單記載,本件聲請人每月之薪資僅為新臺幣(下同 )17,280元,上開所得顯然僅供支應聲請人基本生活所需, 況若聲請人主張為真,其迄今亦已支出醫療費用37,469元, 且聲請人因系爭職業災害,致其左膝關節曲屈20,伸直度0 ;左踝關節曲屈0 ,伸直度0 之永久殘障,並經勞工保險局 核定殘廢等級為8 級而無法工作,應足認聲請人所稱無資力 之情狀,應可採信。再者,聲請人已於99年6 月17日對相對 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現由本院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調取本 院99年度補字第835 號卷宗查核屬實,依聲請人提出之起訴 狀、勞動契約書、薪資單、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勞工 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工保險局函等,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訴,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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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