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員林簡易庭(刑事),員簡字,91年度,43號
OLEM,91,員簡,43,2002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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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簡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彰化縣警察局九十年三月七日偵訊筆錄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三月七日、同年三月二十一日、同年四月十二日、同年五月十五日、同年五月二十三日、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偵查筆錄上偽造之「鄭政佑」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嘉玫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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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