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1年度,176號
NTEV,91,投補,176,2002041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嘉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雪貞
右原告與被告杜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參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三十一萬零九
百零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三千一百一十元,折合新台幣九千三百三十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佳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杜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