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嘉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雪貞
右原告與被告杜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參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三十一萬零九
百零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三千一百一十元,折合新台幣九千三百三十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佳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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