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水費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補字,91年度,36號
NTEV,91,埔補,36,2002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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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埔補字第三六號
  原   告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宋金順
一、原告因給付水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
   百五十三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
   百零八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吳佳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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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