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762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張清富律師即許君微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君微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伍佰陸拾肆萬柒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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