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65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王正嘉律師即許育彰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育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伍萬玖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捌
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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