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慧
訴訟代理人 林劉麗嬌住台南
被 告 富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雲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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