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455號
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協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協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乙○○、合翔工程
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協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乙○○、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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