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455號
KSDV,99,司促,30455,201006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455號
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協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協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乙○○、合翔工程
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協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乙○○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協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