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三О號
原 告 乙○○○○順汽
訴訟代理人 楊政峰
被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久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參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