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91年度,30號
PDEV,91,斗小,30,200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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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三О號
  原   告 乙○○○○順汽
  訴訟代理人 楊政峰
  被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久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參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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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