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江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江鴻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 、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 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 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6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江鴻明於104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11年6月1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3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共783,57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貸放明細歸戶查詢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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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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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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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永康區 │兵北段│567 │4783.37 │10000分之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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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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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雨│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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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1│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2層樓房│43│43│平│鋼筋│6.│5.│平│全部│
│ │84│勝利里勝學路│康區兵北│鋼筋混凝│.8│.8│方│混凝│37│60│方│ │
│ │ │260巷20號10 │段567地 │土造 │4 │4 │公│土造│ │ │公│ │
│ │ │樓之2 │號 │ │ │ │尺│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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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兵北段323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 │
│共有部分:兵北段323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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