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009號債 權 人 嘉皇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侑展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侑展精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侑展精密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二、債務人侑展精密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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