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9009號
KSDV,99,司促,29009,2010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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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009號
債 權 人 嘉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侑展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侑展精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侑展精密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債務人侑展精密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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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侑展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皇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