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741號
債 權 人 中華民國經貿中心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亮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亮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亮勳企業有限公司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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