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蘇銘嘉即蘇清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又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 ,於97年5月24日概括承受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繼續營 業,嗣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加坡商星 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 共同申請於101年1月1日將新加坡商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在臺分行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星展(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於100年11月14日函復同意。
㈡相對人蘇銘嘉即蘇清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3,12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21日起至14 5年12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蘇銘嘉即蘇清嘉於95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 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12月2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 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51,83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影本1 件、增補約定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 件、交易明細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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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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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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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南區 │溪頂段│1116│4095.69 │10000分之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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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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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七│八│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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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1│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1層樓房│63│45│10│平│鋼筋│14│平│全│
│ │01│郡安路4段76 │南區溪頂│鋼筋混凝│.9│.6│9.│方│混凝│.5│方│ │
│ │ │之20號7樓 │段1116地│土造 │3 │9 │62│公│土造│7 │公│ │
│ │ │ │號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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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溪頂段199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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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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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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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9│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1層樓房│19│19│平│127分 │
│ │95│郡安路4段76 │南區溪頂│鋼筋混凝│.1│.1│方│之1 │
│ │ │號 │段1116地│土造 │7 │7 │公│ │
│ │ │ │號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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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溪頂段199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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