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999號
債 權 人 彰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昌詮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昌詮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昌詮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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